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教育学术讲座管理规定(试行)

时间:2018-04-16  作者:丁淮   点击数:

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术研究,2018年研究生院拟对研究生培养学术讲座给予经费支持,特制订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适用范围

本规定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研究生院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教师和研究生举办,由校外知名学者讲授与研究生培养教育相关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(以下简称“学术讲座”)。

第二条 部门职责

(一)举办部门负责拟订学术讲座的举办计划,审核讲座的主题、内容,协调、组织、实施学术讲座具体环节,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共同对学术讲座进行宣传报道。学术讲座结束10个工作日内,举办部门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总结并提供总结、图片电子档。

(二)研究生院负责学术讲座的审批、经费支持和对总结材料存档。

第三条 审批程序

学术讲座的举办部门应提前至少1周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教育学术讲座经费审批(备案)表》。

第四条 基本原则

(一)学术讲座经费申报必须按照规定期限、程序向研究生院进行申报。

(二)学术讲座的内容应对学校的研究生培养教育、学术科研具有重要推动作用。

(三)学术讲座的主题、内容应健康、严谨、科学,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。在学术讲座过程中,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,或偏离主题,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(必要时要中止报告),并将有关情况上报。事后如实总结,并提供相关存档材料。

(四)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。

第五条 经费支持

举办讲座的部分经费由研究生院审核后,在专项经费中列支。学术讲座接待费用由举办部门支付,讲课费由研究生院在专项经费中列支。讲课费参照《关于转发<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(教财司便函〔201714 号)中的相关标准,学术讲座讲课费标准:院士级别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每场不超过3000元,其他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每场不超过2000元,超出研究生院审批经费部分由举办单位承担。

第六条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七条 本规定由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

2018416

附件:《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学术讲座经费审批(备案)表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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